辦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師蘇義飛,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原告:王xx,女,1936年7月10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區xx鄉364號,系死者母親。
原告:方xx,女,1968年12月29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區xx鄉366號,系死者妻子。
原告:韋xx,男,1989年8月16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區xx鄉366號,系死者兒子。
被告一:張xx,男,1968年10月2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區xx路10號。
被告二:安徽巨一自動化裝備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工業區上海路與沈陽路交口JAC基地內。
負責人:林xx。
被告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營業場所:合肥市政務區懷寧路1639號平安大廈。
負責人:李明文。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連帶賠償醫療費50000元(已支付)、死亡賠償金372120元、喪葬費20320元、誤工費500元、營養費150元、伙食補助費15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3181元、治療期間及親屬處理喪葬交通費3000元、治療期間及親屬處理喪葬誤工費5000元、護理費380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按責任比例,應賠償324880.6元;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2年9月13日,被害人韋xx騎電動車上班途徑染李鄉村道路與包河大道交口時,與被告張xx駕駛的皖AJExxx大眾小汽車發生碰擦,致韋xx摔倒頭部受傷,經濱湖醫院搶救無效,于2012年9月17日死亡,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該交通事故做出了同等責任的認定。經了解,肇事的皖AJE056轎車系被告安徽巨一自動化裝備有限公司所有,且涉案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購買了保險,故兩被告應對張xx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害人韋xx的死亡,給其家人帶來極大的痛苦,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經多次協商賠償未果,不得已,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 x x
2012年10月18日
原告:王xx,女,1936年7月10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區xx鄉364號,系死者母親。
原告:方xx,女,1968年12月29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區xx鄉366號,系死者妻子。
原告:韋xx,男,1989年8月16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區xx鄉366號,系死者兒子。
被告一:張xx,男,1968年10月2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區xx路10號。
被告二:安徽巨一自動化裝備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工業區上海路與沈陽路交口JAC基地內。
負責人:林xx。
被告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營業場所:合肥市政務區懷寧路1639號平安大廈。
負責人:李明文。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連帶賠償醫療費50000元(已支付)、死亡賠償金372120元、喪葬費20320元、誤工費500元、營養費150元、伙食補助費15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3181元、治療期間及親屬處理喪葬交通費3000元、治療期間及親屬處理喪葬誤工費5000元、護理費380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按責任比例,應賠償324880.6元;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2年9月13日,被害人韋xx騎電動車上班途徑染李鄉村道路與包河大道交口時,與被告張xx駕駛的皖AJExxx大眾小汽車發生碰擦,致韋xx摔倒頭部受傷,經濱湖醫院搶救無效,于2012年9月17日死亡,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該交通事故做出了同等責任的認定。經了解,肇事的皖AJE056轎車系被告安徽巨一自動化裝備有限公司所有,且涉案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購買了保險,故兩被告應對張xx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害人韋xx的死亡,給其家人帶來極大的痛苦,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經多次協商賠償未果,不得已,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 x x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