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合肥知名律師蘇義飛、朱升禹(助理),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原告:梅某某
被告一:代勇
被告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87號國金大廈21樓。 負責人:孫武 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賠償醫療費3680.88元、誤工費77733.3元、營養費2520元、護理費 10924.4元、交通費986元、殘疾賠償金4204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250.1元、鑒定費1300元、車輛維修費500元,合計148943.08元;
2、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2年6月27日,被告駕駛車牌號為皖ADS759號小型轎車,沿臨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臨泉路與肥西路交叉口附近時,撞到電動自動車駕駛人梅某某,致兩車受損,梅某某受傷。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廬陽大隊認定,被告代勇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梅某某無責任。
另查明皖ADS759號小型轎車實際車主系代勇,是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事發后原告被送至解放軍第105醫院治療。原告因本次事故多出軟組織挫傷、腰椎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影響原告日常生活。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梅xx
2013年 7月2 日
原告:梅某某
被告一:代勇
被告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87號國金大廈21樓。 負責人:孫武 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賠償醫療費3680.88元、誤工費77733.3元、營養費2520元、護理費 10924.4元、交通費986元、殘疾賠償金4204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250.1元、鑒定費1300元、車輛維修費500元,合計148943.08元;
2、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2年6月27日,被告駕駛車牌號為皖ADS759號小型轎車,沿臨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臨泉路與肥西路交叉口附近時,撞到電動自動車駕駛人梅某某,致兩車受損,梅某某受傷。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廬陽大隊認定,被告代勇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梅某某無責任。
另查明皖ADS759號小型轎車實際車主系代勇,是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事發后原告被送至解放軍第105醫院治療。原告因本次事故多出軟組織挫傷、腰椎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影響原告日常生活。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梅xx
2013年 7月2 日